一、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退房的條件
約定退房條件是指購房者與開發商通過購房合同直接約定解除合同或通過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條件成就時,雙方依約解除合同。
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退房的具體條件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 雙方對所約定的退房條件達成一致,且是真實的;
(2) 雙方約定的退房條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 該退房條件已經寫入雙方所簽訂的購房合同,成為合同的一個有效條款。
總之,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退房的條件,法律會首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個人意愿,當所約定的條件成就時,會支持購房人退房的請求。只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退房的條件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衡量是否可以退房。
二、 法律規定可以退房的情況
在商品房交易實踐中,購房人很難與開發商對退房的條件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在合同中一一寫明,因為相對于開發商而言,購房者畢竟處于弱勢地位。當發生糾紛后,法院只能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衡量,以確定購房人能否退房。
由于退房會涉及到開發商、銀行、房產局、保險公司及購房人等各個方面的關系,因此,為了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我國法律對退房的條件有著比較嚴格的規定。
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存在欺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前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否則不得預售商品房。
四、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2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五、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六、 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之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七、 遲延交付房屋超過法定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之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八、 遲延辦理房產證超過法定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九、 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1. 開發商未交齊土地出讓金,導致項目的大產權辦理不了;
2. 開發商為了籌措資金,將開發的項目抵押給銀行,以取得貸款,在未還清銀行貸款之前,開發商的大產權證押在銀行,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等。
3. 造成購房者不能拿到產權證,超過法定時間購房人可以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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